12366网上留言_上海_药品抽样检查,进项税转出问题

2021-06-0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药品抽样检查,进项税转出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fb815e2d8b47d48ef7ee0203a8aa0b

问题名称:

药品抽样检查,进项税转出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01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公司购进药品后,部分药品用于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抽样检查,并出具检验报告。

请问,药品抽样检查耗用的药品,进项税是否要进行转出?是否应视同销售?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04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购进的商品,因按规定开展抽样检查所发生的正常损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无需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同时相关商品送交检验单位检查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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