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热点问答_我公司完成2025年9月纳税申报后,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若9月份...

辽宁热点问答
2025-09-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热点问答_我公司完成2025年9月纳税申报后,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若9月份...

网址: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5/9/26/art_99_154116.html

问:我公司完成2025年9月纳税申报后,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若9月份未申请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在2025年10月及以后,还能按照9月份的资格申请退税吗?

发布时间:2025-09-26 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按照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2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选择在2025年10月及以后申请留抵退税,应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根据最新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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