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热点问答_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辽宁热点问答
2025-10-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热点问答_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网址: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5/10/9/art_99_154524.html

问: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发布时间:2025-10-09 08: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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