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1.所有居民法律实体;
2.分支机构,代理和非居民实体的代表处;
3.非注册的商业机构;
4.取得来源于巴西所得的非居民实体。
在巴西登记注册的法律实体为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组成的财团,虽以其名义直接参与交易,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由在联邦税务局注册的各个实体根据自身参与比例直接承担。如果满足特定条件,非营利实体可免除企业所得税,但这些实体仍需承担其附属义务。
巴西法律不承认混合实体的概念,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不被视作纳税实体的组织,比如透明合伙。
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纳税。根据规定,任何巴西居民企业不仅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基数中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论直接取得或通过常设机构取得),而且要根据所占股份的比例将其在海外的参股公司年度利润包括在内,无论被参股公司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利润分配。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国际税收管理处 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