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 GROUP(汇智集团)_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财税环境报告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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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告由U&I GROUP(汇智集团)国际税务部编写,聚焦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投资环境,详细介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制度、主要税项等,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准则、会计账簿与记录、审计等核心内容,系统梳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税环境。

第一章 香港税收体系

导言:中国香港的税收制度主要依据现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及其附例《税务规则》(Inland Revenue Rules)制定,遵循属地原则,仅就来源于中国香港的利润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负责执行相关条例及根据条例制定的规则和规例。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等。

  本章重点及投资层面建议:

利得税

法团-BIR51
应评税利润

税率

非法团-BIR52
应评税利润

税率

首200万港元

8.25%

首200万港元

7.5%

其余部分

16.5%

其余部分

15%

薪俸税

报税时间

免税额

税款孰低

征税原则

雇主义务

年度申报

13.2万港元/年

2-17%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中等和低收入人群)

只就来源于中国香港的收入征税

无扣缴义务个人申报纳税

标准税率15%(适用高收入个人)

物业税

纳税人

税率

备注

在中国香港拥有政府直接批出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

15%

物业税是按照拥有人所拥有物业,就其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评税基础的,如果没有租金收入,则不需要缴纳物业税


1   中国香港税务投资环境

1.1   营商环境,依旧便捷

  • 属地征税原则,即只就来源于中国香港的利润征税;

  • 税制简单,征收的税款主要有三种: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 无关税及流转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贸易壁垒及限制政策;

  • 无外汇管制,在符合反洗钱等金融合规前提下,外汇可自由收付、兑换;

  • 较广的税收协定网络,中国香港已与52个国家/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 财税优惠品类丰富,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利得税减半征收及BUD财政补贴等。

  • 1.2   税收新规,机遇与挑战并存

  • 中国香港2025-2026财政预算案于2025年2月26日颁布,接连宣布了多项税收新规;

  • 一次性宽减2024/25课税年度百分百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500元为上限;

  • 中国香港15%全球最低实际税率于2025年1月1日起对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实施;

  • 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CoR)于2023年6月起审核资质放宽;

  • 中国香港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税务明确优化计划于2024年1月生效,符合“安全港”条件的处置股权权益,本地收益无需课税;

  • 中国香港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于2024年1月更新,四类被动收入范围更新。

2   中国香港主要税项概览

按《税务条例》征收的税项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利得税
PROFIT TAX

法团BIR51应评税利润

税率

非法团BIR52应评税利润

税率

首200万港币

8.25%

首200万港币

7.5%

其余部分

16.5%

其余部分

15%

薪俸税
SALARY TAX

报税时间

免税额

税款孰低

征税原则

雇主义务

年度
申报

13.2万
港币/年

2-17%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中等和低收入个人)

只就来源于中国香港的收入征税

无扣缴义务
个人申报纳税

标准税率15%
(适用高收入个人)

物业税
PROPERTY TAX

纳税人

税率

备注

在中国香港拥有政府直接批出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

15%

物业税是按照拥有人所拥有物业,就其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评税基础的,如果没有租金收入,则不需要缴纳物业税

2.1   利得税

  课税范围

凡在中国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企业、受托人或团体,均须课税。境外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在中国香港经营业务且从而获得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收入,以同样方式课税。

  评税基期

一般而言,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1) 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2) 如年结并非于3月31日截结,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

3) 如账目以农历结算,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应评税利润

中国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即只有源自中国香港的收入才须在中国香港课税。中国香港一般采用「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的来源,即指通过核实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及其活动地点,来确认利润的来源。

提请注意,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经济实质要求、持股免税安排、关联要求),否则跨国企业在中国香港收取的某些外地收入(即股息、利息、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入)可能须在中国香港课税。

一般而言,分支机构与公司以相同的方式课税。

  利得税税率

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法团)/15%(法团以外的人士)。由于中国香港施行两级制税率制度,对首200万港币使用减半税率。为防止集团企业滥用该制度,同一集团的关联企业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另中国香港每年都会公布最新的利得税宽减上限额度,最新的2024/25年度100%利得税宽减上限为1,500港元。

  股息

已缴付中国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免征税,如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或持股免税安排,跨国企业在中国香港收取的外地股息收入亦无须课税。

  资本利得

中国香港一般不对资本利得征税。但若相关收益属于营业性质而非资本性质,则主管税局会考虑有关处置收益的税务待遇。
如投资者实体至少24个月持有获投资实体全部股权权益中不少于15%的股权权益,该源自中国香港的处置股权权益收益会被视为资本性质而无须课税。但不属于上述安全港范围的处置收益,如根据事实和实际情况判断,该处置资产实质上有营业性质,则其收益应缴纳利得税。
若符合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关联要求(适用于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或持股免税安排(适用于股权权益处置收益),跨国企业收取的外地处置收益则无须在港课税。

  可扣除项目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但资本性质的开支一般不可一次性扣除,但允许以折旧或摊销方式进行。

  利息扣除限制

中国香港虽无资本弱化的规定或类似规定,但对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有相当限制。例如,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如收款人无须在中国香港就该利息缴税,则此类利息支出不可扣除;在中国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纳税人向境外关联机构支付的利息除外。此外,中国香港还具备相关反避税措施,如保证贷款测试和利息回流测试等。

  税务优惠

为鼓励各类行业或活动,中国香港推行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列举如下:

企业财资中心

合资格的集团内部融资业务、企业财资服务及企业财资交易可获8.25%的优惠税率。

基金类

对境内及离岸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开放式基金及有限合伙基金免征利得税。

家族办公室

由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实体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税。

保险类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从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中获取的利润可享有8.25%的优惠税率。

合资格附带权益

0%的优惠税率,免征薪俸税。

飞机租赁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从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中获取的利润可享有8.25%的优惠税率。

研发项目

合资格研发开支的加计扣除优惠,首200万元可获300%加计扣除;余额可获200%加计扣除。

与航运有关的活动

0%/8.25%的优惠税率/免征利得税。

  亏损结转

因经营业务而产生的税务亏损在中国香港可无限期结转,并可抵减公司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处置财产而造成的外地亏损只能与某些须以征收利得税的外地收入作出抵消。亏损不可向前结转,亦不可转移至其他纳税人。

  转让定价规则

中国香港的转让定价规则遵循《OECD转让定价指南》,并要求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两个相联人士间的实际定价与同第三方达成的定价不同而形成税务利益,中国香港税务局可对该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关联交易,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不产生中国香港税项差异的本地交易可获豁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中国香港采用的是OECD建议的三层文档结构,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针对某些跨国实体集团的组成实体)。中国香港还立法确定了单边、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

  实质性经营

在中国香港经营的某些业务,若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或税项豁免。经济实质将根据不同经营指标(如在中国香港从事该活动的全职雇员人数,以及在中国香港发生的相关经营开支数额等)确定。

  合规报税义务

中国香港税务局通常于每年四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寄发利得税报税表,供企业填报于报税表内有关上一课税年度结束的会计年度报的所需信息,企业(小型公司除外)提交报税表时须连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交中国香港税务局。报税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通常是自寄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如企业已委托税务代表,税务代表可根据整批延期计划,申请延期提交报税表。如企业以电子方式报税,可申请再延长一个月提交报税表。中国香港不允许集团企业合并报税,亦无针对集团亏损的宽免条文。同一集团的各公司必须分别各自报税和缴税。

  税收协定

已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

亚美尼亚

奥地利

巴林

孟加拉国

比利时

文莱

柬埔寨

加拿大

捷克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根西岛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意大利

日本

泽西岛

韩国

拉脱维亚

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

中国澳门

马来西亚

马尔代夫

马耳他

毛里求斯

荷兰

新西兰

巴基斯坦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

沙特阿拉伯

塞尔维亚

西班牙

瑞士

泰国

土耳其

英国

越南

白俄罗斯

克罗地亚

爱尔兰

科威特

中国内地

墨西哥

南非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格鲁吉亚

卡塔尔

截止至2025年8月26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与超50个国家/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2.2   薪俸税

  课税范围

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以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非中国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只有在中国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须征收薪俸税,在中国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征税。如该非居民雇员在有关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内到访中国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则无需就其受雇入息课缴薪俸税。如担任中国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论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多少天,从该职位所得的入息须全数缴纳薪俸税。

  应评税基础

应课税入息:应税收入包括薪金、工资、董事酬金、佣金、花红、奖赏、约满薪酬、津贴和其他附带利益。所有退休金均须申报为课税的入息。个人赚取的股息、利息或资本利得无须缴付薪俸税。但行使、转让或放弃因受雇工作而得到的股份认购权的利益须课税。

雇主提供住宿的应税福利须换算为租值来课缴薪俸税。租值的计算方式一般是以雇主给予的薪酬总数减去支出和开支(但不会减去个人进修开支),然后乘以4%到10%,比例取决于住宿的类型。

特许权使用费:中国香港对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或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然而,支付给非居民个人在中国香港使用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被视为来自中国香港业务,如果个人选择适用《税法条例》的两级利得税税率,则须按2.25%的实际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首200万港元)和4.5%的实际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其余部分)缴纳预提税。如果收款人与付款人有亲属关系,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知识产权以前由在中国香港从事专业、贸易或业务的人士拥有,则预提税税率将提高至7.5%(就首笔200万港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言)和15%(就剩余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言)。目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与52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税率

个人应课税入息实额(即应评税入息总额减去可扣除额及免税额)以累进税率征税。边际税率由2%-17%不等。或者以总入息净额(即应评税入息总额减去可扣除额)乘以标准税率计算税款,两者取较低的税款额征收。

2024/25课税年度起,将实施标准税率两级制。应课税入息超过五百万港元的人士,首五百万港元的应课税入息将适用15%的标准税率,而超过五百万港元的部分则适用16%的标准税率。

2025/26年应课税入息实额 (HKD)

税率(%)

税款(HKD)

不超过50,000

2%

1,000

50,000-100,000

6%

4,000

100,001-150,000

10%

9,000

150,001-200,000

14%

16,000

超过200,000

17%

-

两级制标准税率

税率

首500万港元入息净额

15%

剩余部分

16%

  获准的扣除项目

1. 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应评税入息而产生的所有开支为可扣除项目,但不可扣除属私人或家庭性质的开支以及资本开支;

2. 向认可慈善机构作出超过100港元的捐款,扣除额最高不超过减去其他扣除额后的应评税入息的35%;

3. 支付修读订明教育课程有关联的费用(包括学费和考试费)或参加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专业协会主办的考试而支付的费用。订明教育课程或考试必须为取得或维持在任何受雇工作中应用的资格而修读或参加的。最高可扣除金额为100,000港元;

4. 合资格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最高可扣除金额为100,000港元;

5. 为购买物业而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最高可扣除金额为100,000港元(自2024/25课税年度起合资格纳税人的扣除额增至120,000港元);

6.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产生的强制性供款,最高可扣除18,000港元;

7. 纳税人或其配偶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保单以保单持有人身份为被保险人所缴付的合资格保费,最高可扣除8,000港元;

8. 纳税人或其配偶以保单持有人身份为年金领取人可领取的年金款项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最高可扣除60,000港元;

9. 合资格住宅租金,最高可扣除金额为100,000港元(由2024/25课税年度起合资格纳税人的扣除额增至120,000港元)。

  免税额

在以适用税率计算薪俸税之前,应评税入息可扣除以下免税额:

免税额

2023/24课税年度(HKD

2024/25及以后课税年度(HKD

基本免税额

132,000

132,000

已婚人士免税额

264,000

264,000

单亲免税额

132,000

132,000

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每名计算)

37,500

37,500

伤残人士/伤残受养人免税额(每名计算)

75,500

75,500

子女免税额【第一名至第九名子女】(每名计算)

130,000

130,000

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 60岁及以上;
- 55岁至59岁

50,000
25,000

50,000
25,000

  外地税收宽免

如雇员在中国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服务,并已在提供服务的地区就提供该服务所得的入息缴付税款,而该外地税项与中国香港薪俸税性质大致相同,如该地区已与中国香港订立税收协定(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雇员可根据有关协定,申请以税收抵免的形式获得宽免。如该地区未与中国香港订立税收协定,该部分已被征收外地税款的入息则可获单方面宽免(即豁免征收中国香港薪俸税)。

  合规申报义务

薪俸税课税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报税表一般以个人为单位填交。已婚人士与其配偶可选择合并评税。中国香港税务局一般于每年5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纳税人寄发报税表。个别人士报税表必须自寄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中国香港税务局。如以电子方式提交报税表,则自动获延期一个月。雇员及其雇主须分别提交报税表,申报该雇员在当前课税年度内获得的所有薪酬,包括应课税福利。中国香港税务局在收到报税表后会寄发评税通知书。

薪俸税一般可分两期缴付:(1)于上年3月31日截止的课税年度评定的薪俸税,连同当前课税年度应缴付的暂缴薪俸税的75%,一并于当年1月或2月缴付;(2)剩余的暂缴薪俸税于4月(课税年度截止后)缴付。

2.3   物业税

  课税范围

物业税是向物业拥有人(业主)征收的税项。每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是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

如除了租金,业主并无其他收益,年租就是应评税值。所有应收及已收的租金都要纳入应评税值内计算税款。

倘若有任何部分的应收租金成为坏账,业主可在坏账当年申索扣除。业主日后收回坏账时,须将款项作为收回年度的收入申报在报税表上,并缴纳物业税。

  纳税申报义务

课税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根据《税务条例》,每位联权或分权拥有物业的业主均有责任在报税表上申报租金收入和缴纳物业税,责任与一位拥有全权物业业主承担的基本相同。

与薪俸税及利得税的情况类似,每年的租金收入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暂缴物业税。

如果一家公司将应课税物业的租金收入包括在应课利得税的入息内,则可从应课利得税中扣除已缴付的物业税,或申请豁免缴付物业税。

  评税值

每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是按有关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税率为15%)。

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是将有关收入扣除业主支付的差饷后得出的评税值,再减去此评税值的20%作为修葺及支出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

  评税值

评税值包括租金、为物业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整笔顶手费、支付予业主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客支付的业主开支(如修理费)等。所有应收(到期但仍未收取)的租金都要纳入评税值内。上述计算方式简列如下:

序号


公式

(a)


租金收入

(b)

减:

可扣除项目(包括业主缴纳的差饷)

(c)


评税值(a-b)

(d)

减:

评税值的20%作为修葺及支出的标准免税额

(e)


应评税净值(c-d)

物业税:应评税净值*15%

2.4   中国香港其他税项/征费

  其他主要税项

  • 印花税:不同应税文书适用不同税率;

  • 博彩税:税率25%-75%;

  • 应课税品:四类进口或本地制造(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进口征收方式类似国内关税;

  • 酒店房租税:税率为3%。

第二章 香港财务报告与审计

导言: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必须遵循公司条例规定。

1   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被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会计核算。每家公司都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其核心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权益变动表。这些报表概述了公司的财务业绩和状况。

每年准备财务报表,是公司董事的责任。董事还需要在周年成员大会上向股东提交财务报表以获得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至少有两名董事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签名(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由该名董事签署),并在报表上印上他们的名字。对特定公司可拥有简化的财务报表。

2   会计准则

香港作为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享有自主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利,无需沿用内地的相关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是唯一依法获授权为香港专业会计师颁布财务报告及审计准则的机构。香港的会计准则称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自2005年1月1日起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完全趋同。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说明,HKFRS旨在适用于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010年4月30日,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了《香港私营企业财务报告准则》(HKFRS for Private Entities),作为私营企业的一种财务报告选择,旨在减轻《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完整版下的报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既可以使用HKFRS for Private Entities,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HKFRS。另外还有一项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附加准则,即《香港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框架及财务报告准则》(SME-FRF & SME-FRS)。该准则最初于2005年8月发布,并于2014年3月修订。同样,该准则并非强制性的。资格标准载于《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条,并在本准则第22-43段中重点说明。

3   会计账簿与记录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9部分,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妥善的会计账簿与记录。根据《公司条例》第376条及《税务条例》第51C条中对于需保存的记录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记录可以用英文或中文撰写,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记录必须涵盖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并且要尽可能准确和详细,以确保能够轻易评估利润。业务记录自交易日起算,应保存至少7年,即使结束营业,公司仍有责任继续保留有关的记录,直至7年期限届满为止。

其中需保存的记录包括:

  • 记录收款及付款或收入及开支的账簿;

  • 核实账簿中各项记录所需的基本文件,例如凭证、银行水单、发票、收据及其他有关文件;

  • 有关业务的资产及负债记录;

  • 行业、专业或业务每日的收款及付款记录以及有关的证明资料;

  • 凡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出售的记录,该记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以便让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份,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或该人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记录,而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为根据该等记录而编制的;

  • 凡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需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录。

  • 若公司未能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及保存适当的会计记录,最高可被罚款10万港元。

4   审计合规

4.1   强制审计要求

无论公司是否实际经营、账户是否休眠,都必须聘请香港执业会计师对上一年度的账目出具审计报告。首次审计须于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完成,后续审计周期以公司自订的“年结日”为基准,年结日后1个月之内将报告连同报税表交税务局,特殊账期可申请最长8个月延期。若发生逾期将面临罚款、税务评估甚至法院传票,同时银行账户也会由于审计逾期面临被冻结的风险。

4.2   豁免情况

根据公司条例第447章第第622条文规定,休眠公司可以豁免遵守以下规定:

  • 提交年度报告以及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 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任命(或辞职或撤职)审计师。

  • 对于公司来说,保持休眠状态没有特定的“期限”——休眠的公司可以在必要的时间内保持不活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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