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问题PPT

2025-09-16
来源:

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问题

主要内容

  • 第一部分 税收协定

  • 第二部分 抵免和饶让

  • 第三部分 特别纳税调整

  • 第四部分 国际税改

  • 第五部分 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 第六部分 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税收协定

何为税收协定

  •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税收协定有何作用

  • 文面目的

    1. 避免双重征税

    2. 防止偷漏税

  • 解读目的

    1. 促进国际经济

    • 资本

    • 技术

    • 人员

  1. 税收法律协调

    • 划分管辖权

    • 消除重复征税

    • 消除歧视待遇

  2. 税收行政合作

    • 信息交换

    • 征税协助

    • 争端解决

    • 防止偷漏税 33

对于投资者的意义

  • 降低境外税收负担:

    • 营业利润

    • 股息

    • 利息

    • 财产转让收益

    • 个人所得

    • 其他所得

  • 消除重复征税

  • 防止歧视待遇

  • 解决税收争端

税收协定主要条款

  • 人的范围

  • 税种范围

  • 一般定义

  • 居民

  • 常设机构

  • 不动产所得

  • 营业利润

  • 海运和空运

  • 关联企业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财产收益

  • 独立个人劳务

  • 受雇所得

  • 董事费

  • 艺术家和运动员

  • 退休金

  • 政府服务

  • 教师

  • 学生

  • 其他所得

  •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 非歧视待遇

  • 相互协商程序

  • 信息交换

  •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 生效及终止

我国协定谈签情况

  • 我国自 1981 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

  • 1983 年 9 月与日本签署首个税收协定

  • 目前已与 101 个主权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台湾签署了安排或协议相互协商案件谈签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

  • 截止 2015 年底,对外开展双边协商

    •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51 例

    • 转让定价调整 44 例

    • 其他 MAP85 例

    • 为跨国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近 300 亿元


  • 目前 MAP 案件 240 多起

第二部分 抵免和饶让

企业所得税法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其它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税收协定中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 在对各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划分后,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分别规定对各自居民来源于缔约对方并已在缔约对方缴纳税收的所得,在计算本国应纳税额时,可通过免税、抵免、扣除或减免等方法处理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 目前在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是抵免法和免税法,抵免法使用较为广泛,一些国家也将免税法与抵免法配合使用。抵免法又包括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部分国家还实行税收饶让抵免。

我国税收协定中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 我国签订的大多协定规定,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实行直接抵免法,与部分国家的税收协定还允许采用间接抵免法和饶让抵免法。

中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一览表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国家(地区)
直接抵免日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波黑、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塞尔维亚和黑山、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尔、古巴、委内瑞拉、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土库曼斯坦、捷克、比利时、芬兰、赞比亚、马耳他、叙利亚、香港、澳门

中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一览表(续)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国家(地区)
间接抵免日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加拿大、瑞典、泰国、意大利、荷兰、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孟加拉、苏丹、葡萄牙、爱沙尼亚、爱尔兰、巴巴多斯(20%)、印度尼西亚、突尼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墨西哥、阿尔及利亚、新加坡、塔吉克斯坦(20%)、埃塞俄比亚(20%)、土库曼斯坦(20%)、捷克(20%)、比利时(20%)、芬兰(20%)、赞比亚、马耳他(20%)、叙利亚、香港

中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一览表



第三部分 特别纳税调整

六项措施



第四部分 国际税改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 S)

英国的例子

  • 2012 年底,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chairman Margaret Hodge 在有关星巴克(财务总监 Troy Alstead)、亚马逊、谷歌的听证会上指责跨国企业逃税行为违反道德。

  • 星巴克 2010-2012 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 14 年仅仅缴纳 860 万英镑企业所得税,与荷兰签署了所得税优惠的秘密协议,员工 220 人,在英国为 6500 人。

  • 亚马逊在英国雇佣 1.5 万人,通过卢森堡销售,不在英国缴税;

  • 谷歌在英国的实际税率为 0.4%,全球为 21%,缴税 350 万,收益 25 亿英镑。

影响:美国星巴克公司在英国的逃避税



英国民众街头抗议星巴克逃税

  • 美国苹果公司

  • 2012 财年,苹果从海外获得 368 亿美元营业利润,仅缴纳 7.13 亿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1.9%,十几年来,苹果公司从海外获得近千亿美元利润,税率没有超过 2.5%

  • 相比沃尔玛公司 2011 年实现 244 亿美元营业利润,全球缴纳企业所得税 60 亿美元,税率达到 24%,远远高于苹果等科技公司。

  • 据美国财政部的经济学家们估计,由于使用复杂的避税手段,该公司仅 2011 年就在美国少交了 24 亿美元的税款,造成了美国税收的巨大流失。

2010年对外投资(全球)占比



2010年FDI(全球)占比



企业重组



习总书记重要指示



“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15 项行动的内容和分类



一揽子方案:涉及协定、政策、反避税、征管、合作、统计

转让定价同期文档

  • 三层架构

    • 主文档 (master file),

    • 国别报告 (CbC report, 全球信息披露模板)

    • 各国子文档 (local file)自动情报交换 (AEOI)


一场税收透明度建设的攻坚战

概念

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定期交换纳税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佣金、劳务报酬、财产收益、经营收入等信息。

当前热点

  •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

  • 《多边税收征管公约》(《公约》)

  • 自动情报交换全球统一新标准(CRS)FATCA

  • 2010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FATCA,旨在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

  • 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信息,否则,即对外国金融机构源于美国的所得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

  • 2012年改为双边,签署113个,生效54个

  • 我国于2015年9月正式签署,美方尚未批准。

二、《公约》

  • 发展历程

    公约是多边机制下开展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由 OECD 和欧洲委员会于 1988 年 1 月发起,仅向两组织成员国开放。在 G20 倡导下,2010 年 OECD 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

  • 主要内容

    公约规定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涵盖除海关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

目前进展

2016年2月,《公约》已涵盖94个国家或辖区(79个国家,15个辖区),其中,60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

我国情况

我国于2013年8月签署公约,港澳特区暂不适用公约,2015年7月1日由国务院提交人大批准,将于2016.2.1生效2017.1.1执行



CRS



实施 CRS 对各国提出的要求

  • 96 个辖区承诺将于 2017 年 9 月或 2018 年 9 月实施

  • 79 个辖区签署主管当局协议(MCAA)

  • 我国 12 月 16 日签署 MCAA

  • 规定金融机构勤勉义务和信息报告义务

  • 建立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

国际税改走势

与全球化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实体规则
与全球化相适应的国际税收程序规则

  • 加强全球税收合作

    • 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

    • 信息交换范围扩大

    • 企业遵从要求更高


第五部分 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10 项税收措施服务“一带一路”

洽谈协定维护权益方面

  • 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
    重点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做好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对尚未签署的,积极稳妥进行谈签。

  • 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
    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尽服务。

改善服务促进发展方面

  • 开展面对面宣讲
    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

  • 更好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加强合作谋求共赢方面

  • 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
    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项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与“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为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 开设税收论坛
    以适当方式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举办论坛,推动多边税收合作。

  • 尽力对外提供援助
    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重点,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

10 项措施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 号)

第六部分 案例分析

海外并购案例

基本情况



双边磋商结果



税款加罚款约 10 亿元人民币

  • 并购导致的涉税风险,非主观行为;

  • A 国单方面调整,会导致经济性重复征税;

  • 不应被追溯调整和加征罚款;

  • 对转让标的进行合理估值。

案例启示

  • 此案是海外并购带来的税收风险。

  • 该公司承担了所并购公司原来的税收风险。

  • 风险发生后,该公司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向税务总局提出 MAP 申请,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形式向其提供帮助。

常设机构案例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B 国税务局认为:

    • (1)该公司驻 B 国代表处在 B 国境内准备、签订销售合同,在 B 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就该合同所实现的全部利润在 B 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 (2)销售合同的货物交付地点为 B 国境内仓库,属于在 B 国境内实现货物销售,应该缴纳相关流转税。


  • 判定结果:税款合计约 1600 万美元。

案件结果

  • 企业申请协定双边磋商。

  • 磋商结果:该公司不构成常设机构,在B国没有任何纳税义务。

案例启示

  • 来源地原则—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

  • 常设机构(PE)认定及利润归属

  • 税收协定—双边磋商为企业提供保护

银行利息免税案例

基本情况

  • 事实描述:中国母公司在 C 国设立的子公司向某国有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包税条款使得利息的税收负担由该国有银行转嫁到 C 国子公司。

  • 企业诉求:根据两国税收协定对利息享受免税待遇。

  • 诉求理由:该国有银行是“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是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

  • C 国税务局认为: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拒绝按照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

基本情况

  • 两国税收协定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者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由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 我们认为:C 国税务局所要求的“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两个或有条件之一。本案中,该笔贷款符合另一或有条件,该笔利息理应享受免税待遇。

  • 最后 C 国税务局同意我方观点。

租赁费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案例

基本情况

  • 我国企业在 D 国子公司出租设备取得租赁费,被 D 国税务局按其国内法征税,未享受两国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

  • D 国税务局认为:只要中方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可以申请退款。

  • 我方认为:应直接适用两国税收协定第 10、11、12 条规定的协定税率,不必经过先征后退程序。

  • 最后 D 国税务局同意我方观点。

APA 案例

基本情况

  • 中国母公司在 F 国设立的子公司被当地税务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补税及罚款数几千万美元。

  • 该公司向双方主管当局提起 MAP 申请,同时,为了未来年度确定性,提出 APA 申请。

  • 经多轮磋商,两国就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基本达成一致。

总结—对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及应对

  • 关注税收风险

    • 并购

    • 重复征税

    • 歧视待遇

    • 协定待遇

    • 税收抵免

    • 被调查—转让定价和反避税


  • 依法遵从

  • 依法维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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