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青海_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

2021-09-10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072a5152ee14eb7a838b1a8ba1a9b76

问题名称:

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

留言时间:2021-09-09

纳税人归属地:青海

问题内容:计税依据=预收房款/(1+税率)

计税依据=预收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行业预缴土增税应按哪个公式计算?如果按第一个公式计算是错误的吗?还需交纳罚款和滞纳金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10

答复内容: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建议您按照正确的公示计算计税依据,如果按照第一个公式计算需要更正申报。

根据纳服规范3.0相关规定:

3.26 申报错误更正

3.26.1—123 申报错误更正

8.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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