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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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财税(2016)12号文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13
纳税人归属地:贵州
问题内容:请问一下,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预缴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财税(2016)年第12号免征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1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无法判断您遇到的问题,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持相关资料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