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b8eb5a522be429fb9d3506c5e632ec1
问题名称:
无船承运人
留言时间:2021-09-23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业务是国际运输货运代理服务,现公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接出口的业务,那针对这个无船承运人的所承接的业务,具体的增值税是怎么规定的。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26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相关免税手续的办理,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