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上海_上海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是否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2021-10-22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上海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是否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bddf971f1c645efa8c704c5b25d82b0

问题名称:

上海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是否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10-18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厦门总公司在上海新设分公司,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不对外经营,研发成果转交至总公司,增值税上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研发服务处理?

如果不需要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的话,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对上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有特殊要求(比如要求“内部研发”?“研发服务”可不可以?)

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22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有关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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