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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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附加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10-18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刚成立,看到核定了附加税费的税种,想咨询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优惠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