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新疆_分公司之间房产划转

2021-11-05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分公司之间房产划转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0466ac074ef4c958a96f260d618ca64

问题名称:

分公司之间房产划转

留言时间:2021-10-31

纳税人归属地:新疆

问题内容:总公司有两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管理需要,将其中一个分公司的房产,无偿划转给另一个分公司。

问题一:划出方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问题二:划出方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问题三:划入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企业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新疆税务12366

答复时间:2021-11-05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以上划转的行为非用于公益用途,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您单位仅划转房产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3.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属于独立的法人,总公司将其中一个分公司的房产,无偿划转给另一个分公司,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划出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划入方不缴纳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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