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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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
留言时间:2021-11-03
纳税人归属地:海南
问题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比如保险公司的保单号备注错误,与实际保单号不一致,对发票有影响吗?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应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如实填写发票信息,如发票中信息填写有误的,应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