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新疆_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2021-11-09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44946bf9ff4173a022b246127e42f8

问题名称:

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留言时间:2021-11-04

纳税人归属地:新疆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一化工企业,为确保生产安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及时维修,我司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与维修。但因我公司厂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我公司在该合同约定“负责给维保单位的保运及维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提供值班场所、水电等”,合同条款详细约定详见附件。请问我司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 件:合同名称.png合同条款.png

答复机构:新疆税务12366

答复时间:2021-11-09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您公司结合实际业务自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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