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增值税买入方扣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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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买入方扣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11-06
纳税人归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请问,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购买该项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是按5%进项税抵扣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11-08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如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购买方应按照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