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新疆_技术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2021-11-09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技术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f7d26897e6744039eeb130227cfc075

问题名称:

技术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留言时间:2021-11-08

纳税人归属地:新疆

问题内容:在营改增之前,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必须到科技部门备案,在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备注上写明备案编号。营改增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填写有要求,但对填写技术服务合同备案编号并未未做要求了。能否理解为,对技术服务合同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自行开具税率6%的发票?目前技术开发合同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确实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也是按要求做到。单问,技术服务合同。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新疆税务12366

答复时间:2021-11-09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三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您咨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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