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收和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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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差额征收和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11-18
纳税人归属地:贵州
问题内容:老师,请问为关联方企业员工代收代缴社保公积金,未收取费用,可以以收据和完税凭证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依据吗?(依据国税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不可以,符合差额征收开具差额发票吗?(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19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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