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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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视同销售吗
留言时间:2021-11-22
纳税人归属地:新疆
问题内容:我们是建筑公司,工地上让吊车队来帮我们安装东西,吊车队的吊车现场施工时用我们的柴油,我们支付给吊车队的劳务费比用他们自己的油时要低一些。请问,我们的油让吊车队用,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新疆税务12366
答复时间:2021-11-29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文件,请您公司结合实际业务自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