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取得再任职收入是否纳税
2017年02月24日
版次:08 作者:顾学锋
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退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那么,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免税?企业支付退休再任职人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弄清这些问题,对正确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退休人员取得再任职收入要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佣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要纳税。退休再任职人员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其取得的再任职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纳税。
例:2016年1月,甲公司聘用了12名技术熟练的退休人员,专门从事专业设备的操作。其中10人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并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福利等待遇,另外2人因故未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工资每人每月均为5000元。支付时,甲公司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也未将该费用计入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本。
甲公司这样处理不正确。
1.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再任职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10名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且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福利等待遇的退休再任职人员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5000-3500)×3%=150(元);10人全年合计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8000元(150×10×12)。
2.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再任职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的征税范围。
因此,未与甲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的退休再任职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应当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2人全年合计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9200元(800×2×12)。
甲公司合计应补扣补缴退休再任职人员个人所得税37200元(18000+19200)。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交款――退休再任职人员
37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7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7200
贷:银行存款 37200
退休再任职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可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甲公司支付退休再任职人员工资720000元(5000×12×12),可以在计算缴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调整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720000
借:本年利润 7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0000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