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云南_个人住房出租代开发票涉税咨询

2021-11-2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个人住房出租代开发票涉税咨询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f478b1eb0644b31ae971f332949456f

问题名称:

个人住房出租代开发票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1-11-23

纳税人归属地:云南

问题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根据个人出租住房目前适用政策,月租金10万以下,是否只需要缴纳房产税、个税。

具体参照政策:1、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房产税:①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财税2019年第13号、云财税2019年第11号)

3、个人所得税:①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②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公告)

如果以上政策是目前有效的现行政策,省税务局是否能在全省税局发票代开窗口对政策进行统一宣贯,因为我们有相关租赁和代开发票需求,发现不同地区税局所缴纳的税目不一样,目前主要问题为部分税局无论金额多少代开个人住房租赁发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谢谢!

另外,请问“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的政策2022年是否不再延续。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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