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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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1-11-29
纳税人归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本公司是一商场,经国税局认定为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在所在辖区内承租一商场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并委派管理团队从事档口租赁及现场管理等经营业务。我的问题: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管理费收入按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其收到的租赁费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我们是否符合: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一政策?谢谢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