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递延纳税

2022-03-07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递延纳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3bdf2961ef84736b4b054c91bbcc531

问题名称: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递延纳税

留言时间:2022-03-01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背景:非上市公司A开展股权激励,由被激励的在职员工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B)完成行权认购。

问题1:是否可以适用《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申请递延备案?

问题2:如无法递延,那个税的申报,由员工自行申报,还是由持股平台合伙企业B、或者授予股份的标的公司A来代扣代缴?

问题3:后续标的公司A上市,或者若干年后,持股平台B转让激励的股份权益时,其购置成本中,这块个税怎么计入购置成本,从合伙企业B的经营生产所得,或先分后税中扣减?

问题4:持股平台B完成认购后,对于A公司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能否于当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他信息:通过搜索公开信息,发现在广州市、惠州市、长兴县等多地均有员工持股平台套用101号文,完成备案的情况(通过IPO企业公开信息材料,如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好像厦门目前尚未有过类似案例,不知道厦门这边是否能参照其他地方的案例实施。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员工的相关股权激励,不适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股权转让,请携带股权激励相关计划及行权认购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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