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制度被取消”是误读
2017年09月29日
版次:06 作者:王骏
近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简称为“外管证”,或“外经证”。很多人以为是外管证取消了,这个制度不需要了,其实是对政策的误读。外管证制度并没有被取消,只是税务机关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
根据近日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上述报告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新的报验管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总局不做强制要求。同时,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事项,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取消这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如果真的要是取消这个制度,就必须对上述两部行政法规作出必要的修改,难度是很大的。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该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作者单位: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