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_对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_王骏_2017年02月15日

王骏
2017-02-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对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2017年02月15日
版次:07 作者:王骏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第二条)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建议 增加两款: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建议 增加两款:本条第一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适用税额特别巨大无法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可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分三年缴清,未缴足部分应加收缓息。

3.适用税额特殊规定(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法第六条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优质耕地,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法第六条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建议 增加一款:本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4.公共公益设施减免税(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议 增加第九条对本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免税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进行界定。

增加第十条对本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免税或者减税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进行界定。

另外,本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水利工程和本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农田水利设施是否存在冲突,建议进一步明确。

5.农村居民建房减免(第九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建议 修改为: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6.征管规定(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建议 增加一款: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7.临时占地及其他占地(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建议 增加一款:本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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