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能否作为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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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能否作为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地区来源原文
财政部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北京北京12366网上留言

留言时间:2023-05-31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

组织员工旅游支出是否属于福利费?

组织员工旅游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组织员工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3-06-07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组织员工旅游支出不属于福利费。员工发生的旅游费用属于企业负担员工个人应负担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笔者咨询问题,官网未公开,截图如下:

河北12366网上留言_河北_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681b21f10bc47fd977211ec11f43686

问题名称:

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

留言时间:2021-01-27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问题一: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题二:组织公司员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3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内蒙古公众号:内蒙古税务_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浙江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员工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a9a5cb9b5d0432d94936667185a6f84

问题名称:

员工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19-12-10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账是入职工福利费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12-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进行判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河南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64dbdb892db4a4993dc2d6b46734282

问题名称:

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4-21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可以做为什么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湖北湖北留言平台_员工旅游,如果是针对个别销售业绩突出的人员,公司报销旅游费用,请问需要缴纳个税吗,缴纳个税后,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员工旅游,如果是针对个别销售业绩突出的人员,公司报销旅游费用,请问需要缴纳个税吗,缴纳个税后,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咨询人:周乐

咨询时间:2023-11-01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11-0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发文日期:2004年01月20日)
第二,企业所得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旅游费如果属于上述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则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反之,如果不属于上述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新疆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_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82463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9-05

尊敬的纳税人: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2025年8月12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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