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销售无产权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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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销售无产权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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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网上留言_江苏_无产权土地增值税

无产权土地增值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a6b668145fb4195882858472b34fd79

问题名称:

无产权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9-29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车库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3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新疆税务问答_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_原区地税局2016年6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

新疆税务问答_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_原区地税局2016年6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

网址: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xjportal/pages/book/bookAction.do?oper=detail&docId=51326

尊敬的用户游客,您于2019-11-10进行了咨询

收信人: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主题: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原区地税局2016年6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这条规定与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有矛盾。请问?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库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回复于2019-11-12
游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地税公告(2016)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地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无产权车位分摊土地成本问题,土地成本仅在可售面积中分摊,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湖北12366网上留言_湖北_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

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c8d744f47a6464fa9bf051f23d65430

问题名称:

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

留言时间:2019-09-25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包括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是否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2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问题。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和费用(以下简称建安成本),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一)地下人防设施实际建安成本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列入项目公摊成本进行扣除。

(二)除地下人防设施外的其他地下建筑物,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规划并取得产权销售许可(即购买人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此类地下建筑物按“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产品”有关规定处理,即已销售部分应分摊的建安成本可据实列入扣除项目。

(三)纳入整体项目规划的其他类型的地下建筑物,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以及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与业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签订有限年度的使用权合同的,因其产权未发生实际转移,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对应的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不允许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四)未纳入项目规划但随同项目同时建设的地下建筑物,视同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独立核算,不列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生销售的,单独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五)地下建筑物成本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单独核算的,可按整体项目单位面积平均成本费用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陕西陕西纳税咨询_关于无产权车位的问题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无产权车位的问题

内容:

无产权车位的有偿长期使用,是否在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1081591586428425

提交时间: 2020-06-08 11:25:4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此,只有产权权属转移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无产权车位收入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20-06-11 11:25

附    件:


贵州贵州纳税咨询_土地增值税

贵州纳税咨询_土地增值税


基本信息

姓名:严*

信件标题:土地增值税

信件内容:

来信时间:2022-03-30 16:56:09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2022-04-02 14:56:03

回复人: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该问题后,现答复如下:

  建议参看《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时向购买方附赠的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或其他开发产品并在销售房合同(协议)注明的,以售房合同记载的总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车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房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已办结

2025年8月11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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