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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申报期截止到2月23日,各税费种具体申报期限:
01日-23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代收代缴纳税义务人(保险机构)
01日-25日
单位社会保险费
01日-29日
申报缴纳2024年度车船税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
1、1月发了年终奖,2月申报记得可享受单独计税政策
不少企业在1月份发放了年终奖,注意要在2月份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同属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需要一起发送申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居民个人2027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2、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抓紧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3、2023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操作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第二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第三步、申报年度选择“2023”,点击【确定】。
第四步、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
第六步、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第七步、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点击【下一步】。
第八步、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确认缴款。
第九步、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查看】。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生产经营】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块。
第二步、填写申报表
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在“收入、费用信息”填写。
第三步、勾选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年度汇缴申报填写页面,填写对应的数据。
第四步、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提交申报】。
第五步、若有税款,点击【税款缴纳】根据对应的缴款方式缴纳税款即可。
提醒:
若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C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经营所得(C表)】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差额发票开具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
第三步、点击“立即开票”,差额征税栏目选择“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或“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点击确定;
第四步、以“差额征税-差额开票”为例,立即开票界面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后,发票开具页面显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第五步、发票开具界面填写完项目名称后,系统自动跳转差额录入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含税销售额”后选择录入方式,差额信息的录入共有三种类型:手工录入、勾选录入、模板录入。
5.1手工录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差额扣除凭证类型,并录入相关凭证信息,包括凭证合计金额和本次扣除金额,点击【保存并继续】,支持录入多份差额扣除凭证;
5.2勾选录入,若为勾选发票扣除的形式,您可以选择勾选录入,选择开票日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系统显示该时间段取得的发票信息,勾选差额扣除内容对应的发票,录入扣除额后,点击【提交勾选】;
5.3模板录入,下载模板《差额扣除额清单导入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差额扣除凭证类型,并录入相关凭证信息,填写后上传。
第六步、完成差额信息录入后,点击【确定】,进入下一步;
第七步、差额信息录入完成后即可完整填写数量、单价等基本内容;
注意:差额开票业务暂不支持增行和切换含税金额。
第八步、填写完成后,点击“发票开具”,提示发票开具成功。
三、数电票查询真伪
方法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收到的数电票进行查验。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
第二步、点击【发票查验】进入发票查验界面。
1.单张查验
在发票查验页面,点击【单张查验】-【手工查验】,手工输入待查验发票信息后,点击【查验】按钮,即可得出查验结果。
此外,还可以选择【上传查验】。上传发票文件后,点击【查验】,即可快速得出查验结果。
2.批量查验
若查验的发票比较多,可以选择批量查验方式。
在发票查验页面,点击【批量查验】,选择发票来源后,下载对应的发票查验模板。将待查验的发票信息填写至模板后上传,点击【查验】即可得到多张发票的查验结果。
3.查看查验结果
查验结果区域可以显示发票的基本信息。还可以点击操作栏的【查看用途标签】对发票的“入账状态”、“增值税勾选属期”等信息进行查看。
方法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收到的数电票进行查验。
1.进入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若您为首次查验,需先安装根证书。请点击【左侧引导栏】,选择【自动安装】,根据网页提示的步骤进行安装操作。
2.安装完毕后,重新进入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在右侧查验区域,填写您此次要查验的发票信息,点击【查验】。此外,还可以选择扫描、导入等查验方式。
四、视频|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呢?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
具体如何操作,视频指导来啦!扫码观看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当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需要开具数电票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可以开具蓝字数电票。
如何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开具数电票呢?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
具体如何操作,视频指导来啦!扫码观看!
答:晋税通所有的登录验证和扫脸验证,均是调用全国统一的身份认证,晋税通不参与具体验证,只接收结果。出现人脸认证不通过的,先核对证件照片与本人是否出现明显差异,并与纳税人确认是否存在多证件、证件失效、曾用名等问题,如核实有误对应调整,如核实无误进一步通过实名办税系统查看纳税人实名认证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实名,是否采集近期清晰影像。
或按照可信提供的方案解决:先尝试使用ITS扫脸。ITS不通过则让纳税人去线下实名办税重新采集人脸,省局实名办税同步总局实名系统,总局实名给可信,可能存在延迟。人脸信息录入功能已配置在县区级信息中心条线的[身份平台运维岗],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系统管理-数据维护-人像信息维护。以上方法还不通过则提交运维工单由省局转交给项目组。
答:①未授权情形:核实当前登录人的证件号码是否属于法定代表人,登录人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时核实是否已授权;
②当天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税务信息确认的情形:自然人身份下“开办领票”进行查询登记。该场景是专门针对新户开办因调用市监部门信息延迟等特殊情形所设计的功能,实现了在市监部门当日设立企业可当日完成税务信息确认。
③存在法人变更的情形:新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信息为空时,先核实金三登记信息里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是否正确。如均正确需反馈可信运维组解决。
答:大厅人员先在金三【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模块核实市监局数据是否同步至金三核心征管。如未传入,或传入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等信息有误,需和市监局或神码厂商反馈。
答:新户登记如果出现“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缺失”、“组织机构代码或证照号码已存在”、“根据您的纳税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检测到税务系统中已经存在信息”的提示,则需前台受理。
问:自然人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如遇到无签章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已开具的发票支持下载带有监制章的pdf格式的文件。如遇到无签章的问题,按照以下情况核实:
①晋税通目前代开的普通发票均为电子发票,按照相关规定,电子发票仅在发票正上方加盖发票监制章,而不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代开章。
②调用签章接口失败:该问题是偶发性阻断问题,以运维群通知为准。无需人为操作,待接口恢复后自动加盖签章。
③当前是否在发票预览界面,预览界面有预览字样。
④是否您选择的文件打开方式有误,如使用默认的程序未加载印章,建议使用浏览器、wps、office等方式打开。如您的手机已设置默认打开方式,可通过手机设置修改打开方式。
答:①为引导实际经营纳税人纳入管理、有效过滤防范以代开为名义进行的虚开,自然人在每个自然月代开发票累计达3次、连续12个自然月代开发票累计达11次会提示,如连续12个自然月累计代开达12次,系统进行阻断。
②代开发票按次获取规则:代开1次蓝字发票累计1次,代开1次红字发票累计减1次。
答:①当日的代开申请:系统压力大时可能存在延迟,如超过十五分钟仍为开票中,请在晋税晨声群反馈解决。
②跨日的代开申请:开票状态仍为“开票中”,系统不再执行开具操作。如申请代开时已预缴税款,可在大厅前台抵用已预缴的税款,为纳税人申请开具同金额的纸质发票。
答:出现税费计算异常时不要频繁操作,稍后再试或换其他渠道办理,如网络渠道无法解决则线下办税厅办理。
答:需在金三核实纳税人是否已发起过退税申请流程,以及退税流程审批结果是否同意。如审批不同意的,需大厅前台自行发起退税,网络渠道不再受理。
答:税务人端的岗位信息会定期同步金三里的岗位设置。金三里授权了【发票业务审核岗】的人员,对应账号登录税务人端即有红冲审批功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企业承租固定资产《房屋、汽车等》,发生的租金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企业2023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有关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
①不超过5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②超过500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五、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具体要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我们公司在2023年12月发了一笔年奖金,可以适用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居民个人2027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五、我在多家公司有任职,收到多家公司发放的多笔年终奖,都可以适用单独计税政策吗?
答:不可以。对于在多家单位分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在一年取得多次奖金的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其中一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笔均需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六、如果我发现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比较划算,但是公司申报时已经选择单独计税,我该怎么操作才能改为合并计税呢?
答:您可以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通过手机个税APP实现,具体操作是:在申报界面“工资薪金”项下“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
七、我们单位在2024年1月发放了一笔年终奖,那这笔年终奖可以算在2023年所属期,单独计算个税吗?
答:不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哪个年度发放就属于哪个年度。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如果在2023年年底发放则属于2023年度的收入;如果在2024年1月发放则属于2024年度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因此,如果监考费是老师任职受雇的学校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老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监考费是作为劳务报酬由其他单位发放的,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以自己和父母的名义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了住房,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应该由谁享受?
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共同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在境内买房的可以选择夫妻中的一方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共同贷款买房该由哪一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与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第54个回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
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与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因此,如果主贷人是自己,则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由自己享受;主贷人是父母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需要缴纳个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福利费如不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从福利费中列支的看望员工慰问金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无需并入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公司为员工投保生育保险后,取得的生育补贴后支付给员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递延?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十八、我们企业因生产需要招了临时工,支付给个人的日结工资,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十九、公司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不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就一个月内同一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合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产,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因此,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产,必须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申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专项扣除时,如果有以前期间补缴的社保费,能否在当期一次性扣除呢?
当期扣除必须要按照规定缴费比例缴付的才能扣,超出的不允许扣除,如果是之前月份没有扣处的话,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因此,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是否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
四、关于税收征管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二十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二十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除,在什么时间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