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税话】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第五篇——住房租金)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B_WSgprGGPRzId0lDvyyuA?poc_token=HFPRL2ijjpsslfhZ5o_5G0VurZ6OG1mCfY0GeRup
西藏税务
2025年05月22日 17:32
西藏
关于个人所得税,小编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西藏税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若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填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二、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应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且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微信号|tibettax
新浪微博|xztax
· 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