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热点问答_【高原税话】热点问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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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税话】热点问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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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务
2025年06月12日 17:25
西藏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西藏税务

2020年2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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