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热点问答_【高原税话】热点问答(保险机构开具的保费发票中,代收车船税金额在发票...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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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税话】热点问答(保险机构开具的保费发票中,代收车船税金额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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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务
2025年07月17日 17:21
西藏

纳税人

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并在保费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税款信息,但未在金额栏单独体现。这样的开票方式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西藏税务

保险机构在保费发票备注栏注明车船税信息的做法完全符合税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而无需在金额栏单独体现。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林芝市税务局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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