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光伏板耕地占用税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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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内财税〔2015〕915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有效 内财税〔2015〕915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近期,一些地区来文,要求对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十三及十四条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于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无论永久占地还是租赁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事实,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与上述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直接相关的进场道路、逆变压站、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是指通过在地面集中安装光伏板组成光伏阵列建设的光伏电站;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是指利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顶部空闲空间架设、安装光伏板建设的光伏电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3日 |
新疆 | 新疆纳税咨询_光伏发电项目不改变用途的“复合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_《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 | ★新疆纳税咨询_光伏发电项目不改变用途的“复合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_《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 姓名:王一轩 标题:光伏发电项目不改变用途的“复合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内容: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根据该规定建设的复合型光伏项目,其中光伏方阵区未改变原有农用地性质、且进行农业种植的部分,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2条、第12条规定的“从事非农建设”?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需缴纳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如何计算?是按照光伏支架部分的面积?光伏板的投影面积?还是光伏项目租用土地的全部面积? 当前状态:已办结 提交时间:2023-09-05 14:38:04 回复内容: 新疆税务12366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对光伏、风电租赁占地的部分,按照全面积征收,占地的时间、类型和面积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0991-2962236。 回复时间:2023-09-08 16:15:33 |
河南 | 河南网上留言_关于耕地占用税事项 | 关于耕地占用税事项 编号:202005191524242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0-05-11 留言内容: 我们是光伏企业,项目为农光互补。租用一般农用地1000亩,上边架光伏板用来光伏发电,下边种植农作物。企业认为种植农作物的面积没有改变农用土地用途,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光伏板下边阴影面积200亩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相当于企业按照200亩缴纳耕地占用税,可以吗?请税务给于答复,谢谢。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0-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针对光伏企业提供农光互补项目没有特殊文件规定。如您公司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对于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将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2025年7月2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