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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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2-17
纳税人所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系统
答复时间:2024-12-18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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