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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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2-18
纳税人所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
我单位现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2购入的一辆车,当时没有抵扣进项,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实际问题为:我单位现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2购入的一辆车当时没有抵扣进项,因为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销售的话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