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吉林_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利息能否抵减增值税销售额_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时可以选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采用此方式付款,企业需支付利息,并取…

吉林12366网上留言
2024-12-31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利息能否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dbca7f91a4544f481f1ab7bfe2fa684

留言时间:2024-12-31

纳税人所属地:吉林

问题内容:

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时可以选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采用此方式付款,企业需支付利息,并取得与土地出让金相同的票据。
现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时,土地出让金利息能否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1-03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上述文件为直接提及土地价款包含利息,建议在与主管税务局管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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