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董事费_香港公司的内地董事取得董事费需要在国内申报个人所得税吗?该内地董事不在香港上班,在内地其他公司取得综合所得。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厦门12366网上留言
2025-02-08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董事费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7144254759443649918bbdcc21298d7

留言时间:2025-02-08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香港公司的内地董事取得董事费需要在国内申报个人所得税吗?该内地董事不在香港上班,在内地其他公司取得综合所得。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董事费 :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该董事已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是否需要在境内进行个人所得税补申报。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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