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企业所得税中三项经费计算限额的依据_老师好,企业一项技术包给自然人:企业取得了个人代开的发票,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税,差额打款给了开票的自然人。…

厦门12366网上留言
2025-02-18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企业所得税中三项经费计算限额的依据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5910226791c4d6e880ee4fa542f3961

留言时间:2025-02-18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老师好,企业一项技术包给自然人:企业取得了个人代开的发票,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税,差额打款给了开票的自然人。
这样子的劳务费可以计入企业福利、工会、教育经费的基数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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