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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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2-21
纳税人所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开票”并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当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