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划拨用地支付了划拨价,是否要缴纳契税_社区集体企业取得一块划拨用地,用于社区发展项目,企业按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支付了划拨价款(用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根据契税相关法规…

厦门12366网上留言
2025-02-26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划拨用地支付了划拨价,是否要缴纳契税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7c3a7fea0114a6f83dcfe2cf61eb12d

留言时间:2025-02-26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社区集体企业取得一块划拨用地,用于社区发展项目,企业按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支付了划拨价款(用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根据契税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我认为该划拨价款不需要缴纳契税。请税务局明确。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3-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若单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续未发生土地性质变更以及产权转让等行为,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契税。鉴于你单位支付了划拨价款,情况较为复杂,具体请携带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阅读18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