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企业用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需要交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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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3-07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未上市且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A,A公司计划用股东投资时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我司作为该公司的合伙企业股东,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就该事项按转增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缴纳个税后,合伙企业层面持有的A公司的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是否相应增加?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3-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非上市公司转增资本涉税处理,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研判,建议携带具体投资资料及被投资企业股本转增方案至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