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延迟三年退休,那么这三年内可以计算为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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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3-12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二十九、财税〔2016〕52号中第十条(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现在全国实行延迟退休,如有职工选择延迟三年退休,那么这三年内可以计算为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3-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选择延迟三年退休,这三年可算作法定劳动年龄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