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高新技术企业_在依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间,公司第一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但已自行按25%税率缴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均符合…

宁波12366网上留言
2025-03-2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高新技术企业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9fd3e02ca524d3fa16a90d1c67bb1e2

留言时间:2025-03-24

纳税人所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在依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间,公司第一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但已自行按25%税率缴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否可以按15%税率缴税?如按15%税率缴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提起复核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3-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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