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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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3-31
纳税人所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餐厅将外购未加工货物直接与外卖食品一起售卖,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3-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可以按照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