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契约型基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_合伙人成立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后取得的所得,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人是否有代扣代缴…

厦门12366网上留言
2025-04-1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契约型基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b3536a190da40969ae65012e48e81e6

留言时间:2025-04-14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合伙人成立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后取得的所得,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人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4-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规定分别计算应纳的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办理申报。您可携带具体投资协议及当年度股权转让资料至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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