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全体职工团建旅游餐饮、尾牙宴福利费咨询_我司在中央政府服务网站看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对咨询职工福利费的解答:除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职工福利费部分内…

福建12366网上留言
2025-04-18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全体职工团建旅游餐饮、尾牙宴福利费咨询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f8340533d744b67a52bc089bf3c045a

留言时间:2025-04-18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在中央政府服务网站看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对咨询职工福利费的解答:除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职工福利费部分内容以外,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问:1,企业各部门组织员工一年一度团建,所发生的旅游、餐饮费用;2,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尾牙宴所发生的餐饮费用,以上属全体职工福利性质且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望贵局答疑,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4-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可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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