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修正关于购房时按分区套数认定,缴税时不按分区套数认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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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4-22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目前厦门的购房政策为:购买时按分区套数认定已有房产数量,但缴税时不按分区认定套数,而是按整个厦门市套数认定。这样的政策是不合理的,目前杭州已调整为契税也按分区认定套数,建议厦门市相关部门充分考虑政策合理性,修订契税套数认定政策。
老百姓在看到可以按分区套数认定购房的时候,是很开心的,没有人会注意到缴税的时候要按全市套数认定,并且政府在做政策宣传的时候对这部分内容都没有进行宣传和着重提示。老百姓的感觉就像是被欺骗,觉得政府刺激你买了房,最后收你高高的税,这是很不合理的。现在国家生育政策放开,年轻人有了多套房的需求,3套是最基本的二胎家庭需要的,购房的税收政策真的应该改改了。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4-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明确: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综上所述,家庭住房情况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判定,建议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无权限出台税收减免政策。目前主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免契税。上级部门若有新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