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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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4-23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财税[2019]46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我司的集团母公司已经取得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并正常享受财税[2019]46号文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我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现在想申请按照财税[2019]46号文的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请问,我司可以享受的减免额度,是以母公司的额度为准,还是需以我司自身的产教融合投入计算减免额度?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2025-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因此,您所述情况,控股子公司应以自身的产教融合投入计算减免额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