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代理服务下配套的集装箱租赁服务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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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4-25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问题:公司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质,承接从境内站点到境外站点的出口运输服务,为完成国际运输代理服务,公司向境外公司租赁集装箱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如从西安火车站装载货物至集装箱运至莫斯科站点后卸货,该过程中的集装箱租赁服务直接用于国际货物运输,该种情形下向境外公司支付集装箱租赁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05-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