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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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5-08
纳税人所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5-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