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美国FDA认证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_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和国税函〔2010〕46号通知,美国FDA认证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浙江12366网上留言
2025-05-09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美国FDA认证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2eba0511a4a4d22ae8ef7e7294c83ed

留言时间:2025-05-09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和国税函〔2010〕46号通知,美国FDA认证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05-1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涉及具体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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