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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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5-15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此前咨询问题如下:
报废车反向开票事项 “个人(张三)收购李四的车辆(因该车辆属于报废车,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张三将该车辆出售给报废车公司,报废车公司将收购款支付给张三,张三同意报废车公司为其反向开票以及代办税费,请问就此种情形,报废车公司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向出售者张三反向开票?”
已收到12366热线电话回复,特此致谢。现就电话回复中几项待核实情况反馈如下:
1、核实个人(张三)满足2024年第5号第一条“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条件;
2、核实报废车公司满足2024年第5号公告“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条件并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
请问在其他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报废车公司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向出售者(张三)反向开票?烦请在留言板中回复此疑问,谢谢!
附件:附件.png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5-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